發(fā)布時間:****
全市****
項目編碼 2025-CY/04-0219 掛牌金額 387586.05 掛牌日期 **** 截止日期 ****
基本信息
項目編碼: | 2025-CY/04-0219 | 標的名稱: | 北京市****點擊登錄查看后院232.59平方米房屋及1.329畝院落出租 |
細分類別: | 商辦綜合用房 | 坐落(地址): | 北京市**** |
不動產權證證號: | 建筑面積(平方米): | 232.59 | |
房屋使用現狀: | 使用中 | 房屋用途: | |
附屬設施: | 無 |
權屬信息
是否存在他項權利人: | 否 | 他項權利人: | |
他項權利內容: | 相關權利人是否放棄優(yōu)先權: | 否 | |
是否存在影響標的的交易的情形: | 否 | 影響標的的交易的其他情形: |
擬出讓信息
擬出讓方式: | 出租 | 擬出讓期限(起始日): | |
擬出讓期限(終止日): | 擬出讓期限(年): | 一年 | |
擬出讓用途: | 辦公用房 |
評估情況
掛牌及公告
是否掛牌: | 是 | 掛牌日期(公共資源平臺): | **** |
截止日期(公共資源平臺): | **** | 掛牌總金額(元): | 387586.05 |
披露方式: | 北京農村產權交易所網站 www.bjraee.com | ||
首次項目信息發(fā)布公告期: | 5個工作日 |
信息發(fā)布期滿后無意向受讓方
信息發(fā)布類型: | 延長信息發(fā)布 | 延牌周期(工作日): | 5 |
延牌次數: |
掛牌期滿,,一個以上受讓方交易方式
方式: | 網絡競價(多次報價) | 其他方式描述: |
交易保證金設定
交納金額(元): | 10000 | 交納期限(工作日): | 不得晚于信息發(fā)布期結束后三個工作日 |
交納方式: | 電匯 | 處置方法: | 扣取交易服務費后退回 |
處置方法說明: | 出讓方與受讓方約定交易保證金不作為合同價款的,,農交所在產權交易合同審核通過后五個工作日內,扣取交易服務費后將交易保證金余額退回,。 | 其他: |
交易條件
公告價格(元): | 387586.05 | 合同價款支付方式: | 一次性支付 |
合同價款結算方式: | 場外結算 | ||
與出讓相關其他條件: | 1.房屋租金為人民幣3元/平方米/日(租金按建筑面積計,,不含物業(yè)管理費),無遞增,;院落租金為10萬元/畝/年,,無遞增。租金年付,,上付款。 2. 無免租期,。 3.押金為32298.84元,,具體支付時間以雙方合同約定為準。 4. 租賃期間,,受讓方實際使用產生的電,、通訊、消防等費用,,由受讓方按照國家和北京市**** |
受讓方資格條件
受讓方資格條件: | 1,、受讓方須為北京市依法注冊的企業(yè)法人,注冊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,,注冊成立時間不低于3年,; 2、受讓方在中國執(zhí)行信息公開網及企業(yè)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信息中涉及行政處罰,、黑名單信息中無不良記錄,; 3、受讓方在報名前須取得出讓方簽字確認并加蓋雙方公章《現場踏勘確認書》,,作為報名受讓的先決條件,,一并提交農交所。 |
其它需要披露的內容
其它需要披露的內容: | 1.該標的項目業(yè)態(tài)為商業(yè)服務業(yè),,項目用途為辦公用房,。 2.該標的所占土地性質為國有土地,,規(guī)劃用途為城市綠地。 3. 項目四至為:東至將臺洼小學;西至將臺洼老村委會;南至將臺洼中心路;北至老村委會后院,。 4.該項目出租房屋建筑面積共為232.59平方米,,為地上一層,院落面積為1.329畝,。 5.該標的尚未取得《建設工程規(guī)劃許可證》等相關手續(xù),,尚未辦理不動產權證書,不具備消防驗收手續(xù),,受讓方應自行了解出租標的相關手續(xù)狀態(tài)并接受因此產生的風險,。 6.受讓方未來納稅納統地點需在朝陽區(qū)。 7.該項目原合同到期日為****,,若非原承租方成功受讓,,在合同到期后,由出讓方于30日內負責清退現有承租方并保證房屋交割至新受讓方,,如因此產生糾紛或損失,,由出讓方全部承擔。 8.意向受讓方遞交本項目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,,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出租房屋狀況及所有出租條件,,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現狀及瑕疵,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,。 9.受讓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,交易保證金將作為違約金不予退還: (1)受讓方提供虛假、失實材料造成出讓方和農交所損失的,; (2)意向受讓方之間相互串通,,影響公平競爭,侵害出讓方合法權益的,; (3)意向受讓方在繳納交易保證金后無故不推進交易或無故放棄受讓的,; (4)意向受讓方違反法律、法規(guī),、規(guī)章和規(guī)定給出讓方造成損失的,。 10.如遇國家征地、拆遷等不可抗力,,出讓方和受讓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,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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